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2022-04-12 | 发布人: | 点击量:3905

内蒙古大学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规章制度(试行)

202012月

第一章 总则

  • 为深入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络,提升高校创新能力,支撑高校“双一流”建设,规范高校知识产权信息咨询服务,依据《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办法》(国知办发规字[2017] 62号文)、《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1-2016)和内蒙古大学相关规定及未来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 内蒙古大学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指由内蒙古大学自主设立的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和人才培养等工作的机构,基本职责是:立足内蒙古大学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需求,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相关工作,为内蒙古大学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提供全流程服务,为内蒙古大学创新和学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
  • 中心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立足学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需求,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相关工作。

第二章 团队建设和工作职责

  • 中心设立在内蒙古大学图书馆。中心主任由内蒙古大学图书馆馆长/部门领导担任,其职责是对中心的制度、人员、经费、活动等进行有效的管理,负责中心的岗位设置、制度建设、业务协调和服务监督、项目管理、业务培训、资源建设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 内蒙古大学图书馆负责建设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所需的基础设施,包括相关的国内外文献资源、数据库、信息分析工具等数据资源和软硬件设施。
  • 中心建设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团队,团队成员具备运用资源和工具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能力,能够结合实际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
  • 中心主要面向内蒙古大学、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部门及社会企事业单位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具体职责如下:

1)开展知识产权相关信息资源建设,收集、整理知识产权信息及相关数据文献情报。

2)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咨询服务,如相关资源利用咨询、知识产权知识咨询、专利申请咨询、专利统计年报、专利挖掘等。

3)提供知识产权决策咨询服务。利用数据库资源、发挥情报分析优势为高校重大事务和重大决策提供知识产权方面支撑服务,如知识产权相关态势分析、评估评价、专利布局等。

4)为重大科研项目提供全科研生命周期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包括知识产权文献信息定题咨询、定题专利分析、核心技术分析、专利预警、专利查新等。

5)参与高校产学研协同创新,协助高校知识产权的资产管理和运营,跟踪具有转移转化潜力的知识产权成果,提供专利竞争力、专利稳定性、潜在转移/转化目标企业检索、专利价值评估等相关分析报告,促进高校知识产权成果转化。

6)提供高校知识产权信息培训服务,通过相关课程、讲座、沙龙、研讨、宣传活动等多元化方法,开展知识产权信息素养教育,宣传普及知识产权信息知识及技能。

第三章 运行和管理

  • 中心接受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教育在信息资源建设、人才培训、业务规范制定、交流平台搭建等方面的业务指导和支持。
  • 中心受内蒙古大学领导,其人事、财务、场地、设备、协议、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依托内蒙古大学图书馆管理,由图书馆制定日常管理办法。
  • 中心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大学发展战略和实际需求制定中长期建设发展规划。
  • 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业务规范、人员培训管理机制、收费办法、协议及档案管理办法、业务审核机制等。
  • 中心依据工作职责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知识产权信息收集整理、知识产权信息素养教育、专利与核心技术分析、专利预警与查新、专利竞争力分析、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等各业务工作的具体流程和规范。
  • 中心开展知识产权咨询业务,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服务内容,与委托人协商,签订相关协议、出具报告,报告由内蒙古大学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盖章。每次服务都相应进行登记。
  • 中心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业务审查机制,由图书馆负责对知识产权分析报告的质量把关。
  • 中心大力加强人力资源建设,在积极引进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相关资质或具有相关能力的专业技术人才的同时,加强职业道德、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和基础理论、工作规范、知识产权常用数据库的使用,支持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进修,由此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 中心部分业务工作属于有偿服务,应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当地经济水平、行业定价等制定收费标准,在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并可定期/不定期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对规定不明确的委托工作,由双方协商,协议约定。收费标准在图书馆网站向用户公开,每笔收费都要如实登记并出具发票。
  • 中心完成的各项业务的文档、协议,应做好存档归档工作,设专人管理。中心应当保守委托人提供的技术秘密,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向他人提供、转让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科技成果。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执行。
  • 中心应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在图书馆主页上公开并随时更新中心的负责人、工作范围、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等信息。

第四章 考核和监督

  • 中心开展日常自我管理与监督,不得以该中心名义举办或参与任何与中心职责无关的活动。
  • 中心实行定期/不定期考核制度,由上级单位或所在高校对中心工作进行考核。
  • 中心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工作计划报送相关管理部门。
  • 中心所在部门的名称、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须及时备案。

第五章 附则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本办法内蒙古大学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解释

 

内蒙古大学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工作流程(试行)

1.知识产权培训流程

  1. 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收到知识产权培训委托后,根据培训内容分配主讲人。
  2. 主讲人致电或邮件与委托人沟通,确定培训时间、地点、人数、内容等细节。
  3. 除主讲人外,中心委派一名工作人员协助主讲人举办讲座,在讲座时进行必要的文字影像记录。
  4. 讲座结束后,主讲人对培训撰写总结归纳存档。

2.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流程(附流程图见下页)

  1. 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收到委托人知识产权咨询意向后,根据内容确定项目负责人。
  2. 由项目负责人与委托人沟通咨询内容、服务时长、收费金额等项目细节。
  3. 双方拟定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协议,由双方机构负责人签字盖章。
  4. 双方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知识产权服务协议的具体内容,必要时项目负责人可以委托中心其他工作人员参与项目实施。
  5. 项目负责人在咨询服务结束后,撰写总结归纳存档。

附图: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流程

3.专利分析报告流程

  1. 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收到委托人需要提供专利分析的意向后,根据内容确定项目负责人。
  2. 由项目负责人与委托人沟通分析报告的内容、检索方式等细节。
  3. 双方拟定专利分析服务协议,由双方机构负责人签字盖章。
  4. 双方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知识产权服务协议的具体内容,必要时项目负责人可以委托中心其他工作人员参与项目实施。
  5. 项目负责人完成分析报告,由中心负责人对报告进行审核,确保无问题后章。
  6. 报告一式二份,一份提交给用户,一份存档。纸质版本和电子版本的协议和报告需按照档案管理办法进行保管。

 

内蒙古大学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服务须知(试行)

一、 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业务范围

1.本中心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设置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面向本校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部门、社会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2.本中心受理以下委托:知识产权相关信息资源收集、整理、分析工作;知识产权咨询;知识产权态势分析;专利挖掘、专利布局、定题专利分析、核心技术分析、专利预警、专利查新;专利竞争力、专利稳定性、专利价值评估等。

3.本中心部分分析工作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按相关规定执行。收费标准中无法明确的部分由本中心与委托者双方协商,在协议中约定。

4.知识产权分析工作完成时间:以协议约定为准。

5.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本中心将拒绝接受委托:

(1) 委托内容超过本中心工作范围;

(2) 委托人不能出具相关的技术资料或不能明确需求;

(3) 委托人要求的交付报告时间过短,以致不能保证完成质量。

二、 委托人的义务、行为规范、权利及法律责任

1. 义务

1)委托人应当据实、准确、完整地向中心提供所必需的资料,以满足分析需要。

2)向本中心提交项目要求的委托人应熟悉所委托的项目,或是项目组成员。

3)委托人有责任向中心人员详细介绍项目的技术细节,委托人必须在协议中明确声明保密约定内容,否则中心不负保密责任。

4)委托人与中心人员之间应保持密切联系,必要时共同商讨解决项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

2. 行为规范

1) 项目委托人应当与中心机构订立相应的协议。

2) 完成分析任务的,委托人应当向中心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中心的事由,协议解除或者委托的任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也应当向中心支付相应的报酬。协议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 委托人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3. 权利

1)委托人可以拒绝支付协议上商定费用以外的其他一切费用或者有价之物。

2)委托人可监督中心的工作,对于不负责任、丢失科学技术资料、泄露秘密的行为等,有权向相关部门反映。

4. 法律责任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有关证明有虚假内容,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其承担法律责任。

三、 填写与签订"协议"须知

1. 对于每一个项目,本中心与委托人将依法订立并履行协议。

2. 协议内容包括服务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3. 协议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双方留存。协议须双方签字(盖章)方为有效。

 

内蒙古大学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人员培训办法

(试行)

中心为加强人力资源建设,提高人员各方面素质,为学校和社会企事业单位提供更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特制定人员培训办法如下:

1. 加强职业道德、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和基础理论、工作规范、知识产权常用数据库使用、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等的日常培训。

2. 鼓励中心人员积极参加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有关知识产权的会议和培训,提供参会经费。

3. 邀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以及相关数据库商来中心提供培训。

4. 支持中心人员参加知识产权方面的课程和进修。

5. 支持中心人员考取国家知识产权相关资质,提供考试费用。

6. 鼓励中心人员积极发表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方面的专著、学术论文、会议论文等学术成果。

 

内蒙古大学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业务审核办法

(试行)

中心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特制定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的业务审查机制,具体内容如下:

1. 该业务审核办法,目前只针对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各项分析报告。

2. 中心实行工作小组制,每项工作由一人担任负责人,负责工作分配、进度管理、质量把关。

3. 工作小组成员对自己的工作内容负责,在完成本部分分析报告后,应将所有材料和报告初稿交给小组负责人进行审核。

4. 工作小组负责人确认分析报告的数据库选择、检索方法、分析方法、指标对比方式是否正确,检出的专利是否符合要求,分析报告结论是否客观、准确、规范。

5. 最终报告交由中心负责人审核确认。

6. 中心所有业务由图书馆负责质量把关。

 

 

 

 

 

内蒙古大学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保密制度(试行)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保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保密制度细则。

2.中心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加强保密教育,认真贯彻、执行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各项保密措施,并定期检查。

3.需要保密的知识产权委托项目,需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委托协议上写明密级,保密协议的条款由双方共同约定、订立、变更或解除均应书面形式签订。

4.中心应当保守委托人提供的技术秘密,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向他人提供、转让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科技成果。法律、法规允许的第三方(如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等)除外。

5.妥善保存知识产权委托项目的协议、报告等档案材料,直到解密日期。

6.中心使用计算机存贮、传输、处理需保密的知识产权委托项目,应按照保密有关法规、规定采取相应保密技术措施,涉密信息不得在公共信息网传输。

7.若需保密的内容可能泄露或已经泄露时,应予以制止,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保密工作部门。

 

 

 

内蒙古大学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档案管理规定

(试行)

为加强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各项业务文档、协议等档案的管理,促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中心档案管理规定如下。

  1. 档案内容
  1. 文书档案。

文书档案包括国家、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教育部、教育厅等国家部门下发的相关办法、规定、规范、细则等,中心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中心的工作总结和年检材料,知识产权项目工作内容登记,中心人员情况等有关资料。

  1. 项目档案。

项目档案包括协议、报告、委托人提供的主要资料、工作过程记录等。

  1. 管理要求
  1. 协议、报告、相关资料的保管须有专用文件柜,由专人负责管理。
  2. 每一个项目的相关材料由该项目的受理人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并进行电子文档登记、存档。
  3. 项目完成后,所有材料应及时移交档案保管人员,档案保管人员负责建立档案登记簿。文书档案按照年度归档;项目档案类按年度、类型归档。
  4. 知识产权档案材料一律不外借。如需查阅,须在指定地点查阅,不准在档案材料上圈点或写字,不得拆卷阅览,不得查看保密内容。
  5. 文书档案应当长期保管,项目档案一般保管五年,逾期档案可予销毁。销毁档案须经中心负责人批准,并建立销毁登记。

6)中心人员必须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遵守本档案保管制度,如出现档案遗失、泄密、损毁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严肃处理。